简略信息一览:
- 1、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 2、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 3、求一个国际贸易术语FAS的案例分析!
- 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 5、FOB的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1]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FOB:是Free on Board 或 Freight on Board 的英文缩写,其中文含义为“装运港船上交货”。使用该术语,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并及时通知买方。
从修格公司的角度出发, 选择FOB贸易术语对其最为有利。2 、 从太原辉泉公司的角度出发, 选择CIF贸易术语对其最为有利。
究其原因,FOB的急剧上升给指定货代提供了口实。FOB条款本身是由买方订舱,它委托货代订舱于理并不为过,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中已把FOB这种变形做法专列了FCA术语,即货交承运人。但实际贸易中,仍沿用着FOB变形的做法,对卖方来讲,无论FOB指定货代还是FCA,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不可以。FOB贸易方式下,责任风险的划分是装运港的船弦。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也就是说,过了船弦界,就不是卖方的责任啦。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2 有义务付款,因为CIF是典型的象征***货,卖方提供出全套与货物相符的单据,买方就必须无条件的付款。3 第1种 属于共同海损,因为那是被灭火的水淋湿或浸泡而导致的。第2种 属于单独海损,由于这200箱货物已经着火,但被扑灭,虽然有严重的水渍损失,但还是只能列为单独海损。
进口商有拒收货物和要求退回货款的权利。因为:(1)品质条件是合同的重要条件,如卖方交货品质违反合同,将承担损害赔偿或/和撤销合同的责任。本例所涉及的品质***,超过通常发生的品质***案件,因该合同买卖的冻北京鸭不是供应普通消费者,而是供应******食用的。
德国客户索赔理由不尽合理。尽管索赔文件中声称有对见的货物已锈损,但他无法证明这些锈损是装船前已经存在的,还是装船后才发生的。按照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界限是装运港船舷为界。因此,卖方只承担货物装船前锈损的风险,而装上船后发生的锈扬风险只能由买方自己承担。
会导致买方拒收整批货物或要求补交湖蓝色自行车并赔偿损失 不能。因为FOB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本案例中,外包装破裂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在甲板上摔破的,因而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也就是说货物受损是在越过船舷以后,因而是买方风险。
首先,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因此,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是获得开证行付款的必要条件。
不属于.因为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地区)之间货物和服务的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分工的表现,反映了世界各国(地区)在经济上的相互联系.案例中A公司虽然是甲国设立的,但A与与B公司同在乙国,不属于跨国贸易。
求一个国际贸易术语FAS的案例分析!
1、FCA、FAS和FOB三个贸易术语卖方责任和风险的转移点分别如下:简单地说,FCA意为货交承运人。即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报关的手续及相关的费用,并将货物送到承运人的收货地点和处置之下,即告完成交货任务,风险就此转移给了买方。FAS意为装运港船边交货。
2、此类贸易术语还有利于出口方提早转移风险,提前出具运输单据,早日收汇,加快***。重视规避风险。我方进口大宗货物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原则上应***用FOB方式,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贸易术语又是合同诸多贸易条件中的一个方面。
3、原因很明显,即Incoterms当前已得到世界承认,所以ICC决定巩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的承认,并避免为了变化而变化。另一方面,在修订过程中,ICC尽量保证Incoterms 2000中的语言清楚准确地反映出国际贸易实务。
4、按F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属于装运合同。2,FAS是指船边交货是指卖方负责把货物交到港口码头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船舶不能停靠码头需要过驳时,交到驳船上,卖方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均以此为界,以后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的一种买卖协议。
5、A公司没责任,因为cif贸易术语风险是越过装运港船舶的船舷,一旦过了船舷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并且也上了保险,所以说出口方没有责任。你可以详细的看一下C组贸易术语的风险责任划分。
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 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
1、信用证与贸易合同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贸易合同是开立信用证的基础,开证申请人必须根据贸易合同中规定所规定的有关内容向银行申请开证;第二,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有关银行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
2、第一题 日商的做法不合理。因为: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这就成为一项逾期接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认为逾期接受原则上时无效的,但是也有例外。第21条就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3、失误在于:一是5月份的提单做了倒签,那么,商检证书在船边测温日期也应该做同样的倒签;二是倒签的货物与6月份的货装了同一条船,以致船舶是同一条船、同一航次,从而落下5月份装运的货物提单倒签的败露。
4、问题一:因为是CIF,货物的风险在马赛港装船以后(即 货物越过船舷)就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开证行不能免除其承担的付款义务,因为卖方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发货,并提供单证,已经完成其应该履行的责任,所以开证行应该按照信用证实施条款进行付款。
5、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案例分析: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经验教训:(1)认真调查贸易伙伴的资信。(2)正确利用提单上的限制性条款。(3)防范远期付款交单的风险。
FOB的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1]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石玉川:众所周知,在我对外贸易业务中用以确定交货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CIF和CFR这三种。根据国际商会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的调查统计,按使用的频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由于***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不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
可以说,在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实际上是“船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损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风险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FOB合同下买方投保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
此外,FOB下使用信用证结算时,卖方作为非提单托运人,存在单证传递和无单放货的风险,如广东家具出口公司的案例所示,这可能导致货物被他人提走,卖方面临货款追讨难题。为了在FOB交易中降低风险,企业必须审慎操作。首先,对交易方进行严格的资信评估,选择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
案例1:***用FOB条款,货物在未越过船舷之前,风险和责任在卖方。既然货要先在仓库存上半个月之久,就应该投保存仓火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案例2: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关于国际贸易术语复杂案例分享和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国际贸易术语复杂案例分享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