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为大家讲解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以及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的目的涉及的相关信息,愿对你有所帮助。
简略信息一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用CFR术语进行出口时,卖方需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合同及信用证中未禁止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分批装运。案例中,卖方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需分三次装运,只要每次装运都在合同规定的1-3月份内,即可视为符合合同约定。
美方的要求确有依据。(2)进口方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条款在美国的商业习惯和法律中另有解释,即《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货物品级虽较原来的高,而且价格不变,但在该项货物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会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赎单付款。而银行也只会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
但是,因为这是同一航次下的、在不同港口装运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因此,不构成分批装运。所以,不属于分批装运。且该货轮是从天津直驶汉堡的直达航行,因此不构成转运,所以,该运输过程不属于转运。故银行不能以我方违反信用证规定而拒绝收单议付。
分别对案例中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评价。(B公司、I银行和P银行各有哪些行为正确和错误) 假如你是出口商B公司,通过本案例你要总结哪些经验教训。
事实上,一般银行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都会要求买方预先将款项存入银行,为的就是规避银行在付款后,买方拒付的风险。由于交易条款为CIF,因此,卖方应在装运前购买保险。如果卖方确实履行了义务购买了保险,那么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卖方没有购买保险,那么属于违约,应该赔偿买方的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发盘、接受
当天下午发现失误且对方未接受,那么,发盘人应该立即发电撤销原发盘并更正发盘即可。(2)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失误且对方未接受,处理方式同(1)即可。(3)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失误且对方已接受,那么,可以致电对方解释之前的发盘错误,并将正确的发盘告知对方,并请求对方的谅解。
如果甲方予以理睬,乙方的回电也只能属于发盘性质,甲方可接受,也可以不接受。(4)合同不存在,因为没有一次发盘被接受。A对B发出了要约,而b没有接受此要约,因此合同不构成。(不过还有期限的问题)A对B没有特定的交货义务。当然A与C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A有权不将货物卖给C。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 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美方的要求确有依据。(2)进口方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条款在美国的商业习惯和法律中另有解释,即《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又先后在上海,黄浦等港口装载了同一合同项下的矿砂,并在天津至汉堡的全程提单上批注了不同装货港口的名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但是,因为这是同一航次下的、在不同港口装运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因此,不构成分批装运。
短少5箱和短量的380千克货物都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为投保的是一切险,已经包括一般附加险的内容,短量、偷窃都属于一般附加险。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用CFR术语进行出口时,卖方需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合同及信用证中未禁止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分批装运。案例中,卖方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需分三次装运,只要每次装运都在合同规定的1-3月份内,即可视为符合合同约定。
卖方应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CIF是典型的象征***货术语,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并取得相应的单据,即完成交货义务(交单即交货),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发生损失是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向相关责任方索赔,而与卖方无关。
急求好的国际贸易实务信用证案例及分析
1、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货物品级虽较原来的高,而且价格不变,但在该项货物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会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赎单付款。而银行也只会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
2、按照一般业务程序,买卖双方签订贸易合同后,买方根据合同中支付条件的规定,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其中所列的条款要求,理应按照合同内有关条款填列,所以贸易合同的条款一般反映在信用证上,可以说信用证是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
3、A公司不能顺利结汇——因为,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和有效期的展期,必须经过开证行的修改为准,即信用证的展期必须是开证行以信用证修改的方式为准,即必须得到开证行的具体修改电文为准,开证申请人的允诺不构成对信用证的修改。
4、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用CFR术语进行出口时,卖方需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合同及信用证中未禁止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分批装运。案例中,卖方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需分三次装运,只要每次装运都在合同规定的1-3月份内,即可视为符合合同约定。
5、但是,因为这是同一航次下的、在不同港口装运同一合同项下的货物,因此,不构成分批装运。所以,不属于分批装运。且该货轮是从天津直驶汉堡的直达航行,因此不构成转运,所以,该运输过程不属于转运。故银行不能以我方违反信用证规定而拒绝收单议付。
6、事实上,一般银行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都会要求买方预先将款项存入银行,为的就是规避银行在付款后,买方拒付的风险。由于交易条款为CIF,因此,卖方应在装运前购买保险。如果卖方确实履行了义务购买了保险,那么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卖方没有购买保险,那么属于违约,应该赔偿买方的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解答
美方的要求确有依据。(2)进口方的失误在于没有注意FOB Vessel New York 条款在美国的商业习惯和法律中另有解释,即《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在本案例中,我公司所交货物品级虽较原来的高,而且价格不变,但在该项货物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往往会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赎单付款。而银行也只会在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
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UCP600,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
FOB=CIF*(1-110%*1%)-1000=8890美元 出口换汇成本=60000/8890=7492元人民币/美元 短少5箱和短量的380千克货物都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为投保的是一切险,已经包括一般附加险的内容,短量、偷窃都属于一般附加险。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用CFR术语进行出口时,卖方需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合同及信用证中未禁止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分批装运。案例中,卖方因出口量大,一时租不到足够的舱位,需分三次装运,只要每次装运都在合同规定的1-3月份内,即可视为符合合同约定。
第五个案例: 买方拒付货款没有道理, 根据CIF, 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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