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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关于外贸方面的案例分析题!
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控告并由***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案例分析: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
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关条文规定。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答案: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
因为是CIF条款,且卖方为货物投保了水渍险,那么货物在海上遭受暴风雨,海水涌入船舱内,致使部分化肥遭到浸泡,以及数日后,又发现部分化肥包装袋破损。这些损失显然是因为海水浸泡所致,且在水渍险承包范围内,所以,因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晓玲公司应向TTH公司追讨欠款,理由是:晓玲公司按合同和约定完成了交货义务,是TTH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且晓玲公司接受了TTH公司的60天迟期付款信用证的请求,但是,TTH公司没有开来信用证致使货物在港口积压而被海关拍卖。即这些均是由于TTH公司没有履约所致,因此,TTH公司必须做出赔偿。
国际贸易的计算题
1、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对干含水率不稳定的商品,如羊毛、生丝、棉花等,为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用按公量(Conditoned weight)计算的方法,即测定商品的实际回潮率(含水率)以计算商品干净重,再换算成公定回潮率的重量。
2、本国生产小麦有绝对优势,外国生产布有绝对优势。假使2单位劳动力全部投入生产小麦,那么本国可以生产8单位小麦,外国可以生产2单位小麦;假使2单位劳动力全部投入生产布,那么本国可以生产2单位布,外国可以生产4单位布。相比较可以得出以上结论。
3、Chap2假定英国与葡萄牙两国在参与国际分工前的劳动生产率(单位产品劳动时间)如下表,并假定在分工前两国各生产一个单位的毛呢与酒。试计算分工后的产量。解:根据比较优势原理,英国在生产毛呢上具有比较优势,故英国将专业化生产毛呢;而葡萄牙将专业生产酒。
4、亿美元),逆差;对外贸易依存度=(1000+2000)÷3600=83%;某国2006年服务贸易总额为1000亿美元,货物贸易总额为2000亿美元,其中服务出口总额为600亿美元,进口总额为400亿美元,货物出口总额为800亿美元,进口总额为1200亿美元,该国GDP为3600亿美元。试计算该国贸易差额和对外贸易依存度。
急求三个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的分析
可以暂时拒绝付款,联络卖方,因为insurance(保险)是有对方承担,所以他们应该负责(或者联系保险公司)来负担货物受潮的损失。
案例一(贸易术语的具体要求)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584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100公吨钢材。中方如期开出5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是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6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我方另行电汇。请问,卖方的要求合不合理?为什么?分析:卖方的要求合理。
卖方应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CIF是典型的象征***货术语,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并取得相应的单据,即完成交货义务(交单即交货),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发生损失是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向相关责任方索赔,而与卖方无关。
第五个案例: 买方拒付货款没有道理, 根据CIF, 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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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案例分析: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经验教训:(1)认真调查贸易伙伴的资信。(2)正确利用提单上的限制性条款。(3)防范远期付款交单的风险。
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客人只买了平安险;从案例来看,客人只有投报水渍险,才能获赔;关于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可以去网上找 进口商向承运人索赔可能也会遭受拒付;因为承运途中发生的灾害属于 不可抗力;一般承运人的合同里面,都会有不可抗力条款。
进口商有拒收货物和要求退回货款的权利。因为:(1)品质条件是合同的重要条件,如卖方交货品质违反合同,将承担损害赔偿或/和撤销合同的责任。本例所涉及的品质***,超过通常发生的品质***案件,因该合同买卖的冻北京鸭不是供应普通消费者,而是供应******食用的。
简单。分析如下:第一个案例中显然当事人错误理解了仓至仓条款的含义。“按FOB贸易术语进口时,在国内投保了一切险,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起讫应为’仓至仓”显然是错误的。解释如下:虽然一切险确实***用仓至仓原则,但如果使用FOB或者CFR一类的装运类术语,由买方负责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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