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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略信息一览:
FOB术语会带给卖方哪些风险
1、FOB中卖方必须承担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之前的一切风险。但如果买方没有向其发出派船通知,或者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受货物或未按派船通知所述内容提前停止装货,则卖方将不承担自约定交货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的风险。不过,必须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拨为本合同项下为限。
2、货权风险 在FOB贸易术语下,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这意味着在货物装运后,买方需要承担货物的损失或损坏风险。如果买方未能及时接收货物或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失,卖方通常不承担责任。因此,买卖双方都需要对货物的交接和运输过程进行严格把控,以降低货权风险。
3、FOB术语下,因为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并购买保险,等于实际控制货物的流向,容易对卖方造成一系列不利影响。无单放货的风险 无单放货从字母推断是指没有正本提单而放货,依据海上运输规则,提单具有物权凭证之属性,承运人在收到托收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原始正本提单,在货物到达后提货人可凭提单提取货物。
4、FOB条款本身是由买方订舱,它委托货代订舱于理并不为过,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中已把FOB这种变形做法专列了FCA术语,即货交承运人。但实际贸易中,仍沿用着FOB变形的做法,对卖方来讲,无论FOB指定货代还是FCA,都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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