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阐述了关于国际贸易合同无法履约,以及国际贸易违约责任的信息,欢迎批评指正。
简略信息一览:
国际贸易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35条,卖方需按照同类货物的通用包装方式进行装箱和包装,以保护货物。合同中应明确包装的标准及费用承担。 价格条款(Price Clause):价格条款是合同中的关键部分,涉及固定价格、滑动价格和后定价格等定价方式。
正式文本:本协议及附件以中文和英文缮就,每种文本有二正二副,签署后双方各执正副本各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贸易:本协议不适用于双方***之间的贸易或甲方与乙方***之间达成的交易,亦不适用于易货贸易或投标交易。
法律分析: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货物的数量条款: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法。货物的包装条款: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法。
外销合同中装运期限的确定原则
外销合同中装运期限的确定原则如下:双方协商原则:外销合同中装运期限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充分考虑到双方利益和实际情况。合理期限原则:装运期限应当合理,既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
保单(POlicy):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产地证(CO):晚于或等于合同日期,早于提单日期 信用证(L/C):一般开证日期在合同之后,审证时注意看一下信用证的有效期是否在货物到达后仍能有效。注意信用证中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最迟交单日期,有效期。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加列此条款后,合同性质将有所改变,即卖方承担了在指定时间将货物运抵目的港的责任,一旦货物不能够按时抵达目的港,就是卖方违约。前几天就有一个案例,就是合同中加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限定,且装运时间很富裕,但是在运输过程中,因为气候原因,未能按时到达目的港,结果被买方***并赔偿。
货物集中港区:当船舶到港装货***确定后,按照港区进货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托运人办妥集运手续,将出口货物及时运至港区集中,等待装船,做到批次清,件数清,标志清。要注意特别注意与港区,船公司以及有关的运输公司或铁路等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按时完成进货,防止工作脱节而影响装船进度。
求一些国际贸易方面的陷阱例子
1、陷阱一:国外买家要求赊货 现在由于生产力过剩,很多企业一见到外商要货便头脑发热,没有留意到付款方式隐藏的风险。例如,有些买家让企业赊货品,货品卖得出再给钱,卖不出就积压着,把风险转嫁到企业身上。
2、利益的诱惑,永远都是受骗的开始。合理的利润是公司生存的基础,如果报价低于普通报价一大截,甚至半价,一定是陷阱。
3、所以,外贸企业在对外签订出口合同时,要考虑国内金融市场的走向,银根是否吃紧,收购货源的资金是否落实。缺乏收购资金或不能及时取得收购资金,就无法备货或按时备货出运,造成对外违约,给对方适用违约金条款以口实。5.出口许可。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都实行进出口许可制度。
4、如果是纯外贸公司的话。要警惕,代工厂,能不能及时交货,以及,交货的质量。因为代工厂不只接一家的单子,也是要接其他家的单子。外国人其实做外贸当中也是有很多骗子的。如果是特殊物品的话,一定要特殊处理特殊包装,因为在海运过程当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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